“引流推广、操作简单”
“时间灵活,工资日结”
“零投入,无风险”
你是否看见过这种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广告?
从此坐地生财,实现财富自由
停止你的幻想!
这是以“引流推广”为幌子
实则为诈骗养“韭菜”的
假推广,真骗局
L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3年3月在QQ群看到招聘客服的信息,主要是充当电商客服人员,以回馈老客户领取礼品为由拉人进微信群,佣金30元/人。L某因无法适应工作时间,便充当“中介”介绍同学参与,推荐费10元/人,三个月获利1.5万元。L某每次与“机构”联系后,均被要求删除聊天记录,意识到该行为可能是诈骗团伙的“广告推广”,但面对“高薪”诱惑,心存侥幸,依然继续为“机构”引流。后其中一名受害人因点开诈骗链接,被骗7万元后报警,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并联系其所在院校,L某在辅导员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L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诈骗人员的微信群引流,以“回馈老客户领取礼品”为由将受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设立的微信群,为诈骗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三件套”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L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判处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也是信息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2020年以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成为高发类犯罪,实践主要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充当中介引流等行为。
现今,网络诈骗已逐步脱离单纯外部或内部人员单打独斗的作案情形,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犯罪行为人之间呈现意思联络形式多元化和共同行为模糊化等特性,形成了内外结合、上下游衔接的庞大业链,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帮信犯罪人员多数处于网络诈骗活动的下游链条,主要是贪图小利、涉罪程度较轻、主管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因此,为避免成为网络诈骗中的“工具人”,大学生找寻工作时应当在正规平台投递简历,警惕“高薪”诱惑,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警处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而锒铛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自: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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