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慈文公司诉腾讯公司、锐进万通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原告拥有电影《七剑》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腾讯公司经营的 “财付通”网站首页左上角标明:“财付通”及“腾讯旗下网站”,通过“财付空间”-“影视剧”-“520电影” 可以进入“qq.520mov.com”网站(我爱电影网站), “我爱电影”网站的经营者为锐进万通公司。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七剑”,即可搜索到电影“七剑”,依次点击下方的“播放列表”会弹出付费对话框,包括两种付费方式:Q币支付;财付通支付。付费后可进行在线观看,在播放页面的顶部显示有“http://qq.520mov.com--七剑--财付空间”字样。原告认为,腾迅公司未经许可在财付通网站电视剧频道中的520电影栏目中提供电影作品《七剑》的服务,虽该电影时的网址是qq.520mov.com,但鉴于腾迅公司对qq享有权利,故锐进万通公司与腾迅公司为合作关系,二者共同实施的涉案电影的行为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认为,锐进万通公司实施了对涉案电影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虽然涉案电影的网站并非由腾讯公司经营,但网络用户在腾讯公司经营的财付通网站中,点击其“影视剧”栏目下的“520电影”即可进入我爱电影网站从而最终获得涉案电影的在线观看。该过程会使网络用户认为涉案电影是由财付通网站所提供,因此,腾讯公司的该行为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于点击腾讯公司网站页面的520电影栏目即可进入到锐进万通公司网站页面并最终获得涉案电影的播放,同时在涉案电影的页面的顶部显示有“http://qq.520mov.com--七剑--财付空间”字样,其中“qq.520mov.com”为锐进万通公司经营网站,“财付空间”为腾讯公司经营的网站,故两公司之间具有合作关系,其共同实施了侵犯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财付通网站是为企业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网站。该网站设置了包括“影视剧”在内的多个栏目,每一栏目内又包含多个子栏目,“520电影”为“影视剧”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其中 “520电影”子栏目是通过链接到锐进万通公司“我爱电影”网站实现浏览。诚然,腾讯公司与锐进万通公司确具有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主要体现在:腾讯公司提供在线支付服务,腾讯公司并未参与被链接网站的经营,对被链接网站的内容亦无法进行控制。因此,腾讯公司提供的涉案链接服务应认定为是一般意义上的链接服务。根据财付通网站提供服务的性质、“我爱电影”网站的专业性、两个网站之间的合作关系的性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均不能认定腾讯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链接的涉案电影作品为侵权作品,故腾讯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慈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时间关系,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