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23-2025年支出规划和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申报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经批准公布的各批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国家级)可申报2023年度传承补助经费,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用于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补助经费由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旅局、省非保中心核实传承人情况后汇总申报,填写《福建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申请表》(附件1)。
被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传承补助经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支持省级以上及市、县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展示、理论研究、培训交流、场馆建设提升、数字化建设等保护传承活动的支出;支持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示范点建设补助。补助额度为5-80万元。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申请2023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各地由市文旅局汇总申报,省直有关单位由省非保中心汇总申报。
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填写《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申报表》(附件2),明确申请补助数额及资金使用类别,并在《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申报书》(附件3)中,按附件2所列的类别填报项目支出明细、经费测算依据等。本次申报项目如在2021-2022年有获得非遗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申报单位需提供补助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补助年度、额度、支出情况、取得的效益等,随附经费收支财务明细账。2021、2022年补助资金使用缓慢,未达预期效益或未按审计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原则上不可申报2023年项目补助资金。
2023年度我厅将对各地建议急需进行保护的项目、促进乡村文化振兴、做优做强文旅经济的项目以及近两年来未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严格资金申报内容审核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活力,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省非保中心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从项目能执行、可量化、可考核、能出效益等方面严格审核,提出合理的建议补助规模,按推荐顺序填写《2023年度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
(二)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省级非遗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支出。
(三)做好绩效目标编制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省非保中心要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
三、其他事项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省非保中心在对本地区的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正式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材料包括2023年度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5,同时报送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请省非保中心于8月15日前;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于9月5日前报送正式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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